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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分装未标識 實際生產商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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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時間:
2022-7-13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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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分装未标識 實際生產商被罚
原告于某某于物*公司惠新西街店采辦田园原色高兴果、缤纷田园笑口扁桃仁、缤纷田园扁桃仁、缤纷田园高兴果,產物外包装标注出產商為太*天*土特產加工場,經销商為绿*农產物公司,“保質期:12個月”。
經查,上述四种食物标签标注的出產日期是分装日期,并不是原質料的出產日期,绿*农產物公司属于谋劃
标注子虚保質期
的食物。
另查,涉案產物為绿*农產物公司采購後,拜托喜*香公司分装出產,故現實出產商為“拜托方:绿*农產物公司,被拜托方:喜*香公司”,而非其标注的“太*天*加工場”,涉案產物
标注子虚出產廠家
。北京御园喜*香食物有限公司仅對上述四种食物予以分装,并不是举行再加工等工藝,且喜*香公司的《食物出產允许证》品种明细显示其只具备烘炒类分装資历。同時,绿*农產物公司没法供给涉案食物的出廠查驗及格证及其他及格证實,
未按劃定创建食物進貨检驗记實轨制
。
1、北京绿**农產物物流信息中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见效之日起15日内补偿于某某1000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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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于某某其他诉讼哀求(请求绿*农產物公司、物*公司、物*公司惠新西街店承當本案诉讼用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民终32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绿**农產物物流信息中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司理。
拜托诉讼代辦署理人:赵某,男,北京物*贸易團體股分有限公司員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男,1976年9月诞生,住山东省滨州市無棣县。
原审被告:北京物*大卖場贸易辦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司理。
原审被告:北京物*大卖場贸易辦理有限公司惠新西街店。
卖力人:胡某,总司理。
二原审被告之配合拜托诉讼代辦署理人:张某某,男,北京物*贸易團體股分有限公司員工。
上诉人北京绿**农產物物流信息中間有限公司(如下简称绿*农產物公司)因與被上诉人于某某、原审被告北京物*大卖場贸易辦理有限公司惠新西街店(如下简称物*公司惠新西街店)、原审被告北京物*大卖場贸易辦理有限公司(如下简称物*公司)產物责任胶葛一案,不平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2548号民事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後,依法構成合议庭,因合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劃定,不開庭举行了审理。本案現已审理闭幕。
绿*农產物公司上诉哀求:改判我公司不承當补偿责任。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因為某某承當。究竟和来由:原裁决認定究竟不清,合用法令毛病。1.我公司拜托出產的涉案產物其實不存在食物平安問题;2.我公司不存在明知涉案產物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情景;3.涉案商品属于标签瑕疵,我公司依法實行了检驗义務。基于上述究竟和来由,请二审法院支撑我公司的上诉哀求。
于某某辩称,一审查明究竟准确,裁决公道。
物*公司、物*公司惠新西街店述称,赞成绿*农產物公司的上诉哀求及来由。
于某某向一审法院告状哀求:1.请求绿*农產物公司、物*公司、物*公司惠新西街店根据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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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条第二款补偿于某某1000元;2.请求绿*农產物公司、物*公司、物*公司惠新西街店承當本案诉讼用度。
另查,物*公司惠新西街店系物*公司的分公司。庭审中,各被告暗示原質料系太*天*加工場向案外人供貨,物*公司向案外人采購後交付绿*农產物公司举行分装,後绿*农產物公司拜托喜*香公司举行分装。
一审法院認為,明知產物存在缺點依然出產、贩卖,造成别人灭亡或康健紧张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哀求响應的赏罚性补偿。本案中,于某某提交的证据購物小票、付出记實、商品照片可以证實其在物*公司惠新西街店采辦了一盒笑口扁桃仁的究竟。于某某與物*公司惠新西街店構成的交易合同瓜葛,是两邊的真實意思暗示,且内容未违背國度法令律例的强迫性劃定,應属正當有用,两邊均理當依约行使权力并實行义務。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候效劳的若干劃定》第一条、《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物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劃定,裁决:1、北京绿**农產物物流信息中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见效之日起15日内补偿于某某1000元;2、驳回于某某其他诉讼哀求。若是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時代實行给付款項义務,理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劃定,更加付出拖延實行時代的债務利錢。
本院二审時代,两邊當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認為一审裁决認定的证据真實有用,本院對一审查明的究竟予以确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审争议核心系案涉產物是不是存在食物平安問题及绿*农產物公司是不是應承當响應的补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候效劳的若干劃定》第一条劃定,民法典實施後的法令究竟引發的民事胶葛案件,合用民法典的劃定。民法典實施前的法令究竟引發的民事胶葛案件,合用那時的法令、司法诠释的劃定,可是法令、司法诠释還有劃定的除外。民法典實施前的法令究竟延续至民法典實施後,该法令究竟引發的民事胶葛案件,合用民法典的劃定,可是法令、司法诠释還有劃定的除外。本案中,于某某采辦涉案食物的举動產生于2018年2月,故本案属于民法典實施前的法令究竟引發的民事胶葛案件,應合用那時的法令、司法诠释的劃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物平安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劃定,出產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或谋劃明知是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消费者除请求补偿丧失外,還可以向出產者或谋劃者请求付出價款十倍或丧失三倍的补偿金;增长补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可是,食物的标签、阐明书存在不影响食物平安且不會對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食物标签是消费者获得食物平安相干信息最直接的方法,消费者可以借助标签来领會食物名称、食物原料、保質期和出產廠家等环境,在此根本长進而對是不是采辦食物和采辦何种食物做出理性的選擇。本案中,按照于某某提交的两份行政惩罚决议书,可以認定
涉案食物标签标注的出產商與現實出產廠家纷歧致,且该食物标签标注的保質期比该食物現實保質期长,属于标注子虚保質期的举動;绿*农產物公司作為現實出產商没法供给涉案食物的出廠查驗及格证及其他及格证實,未按劃定创建食物進貨检驗记實轨制,故一审法院認定绿*农產物公司出產的涉案產物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准确。绿*农產物公司上诉称案涉產物不存在食物平安問题,與究竟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绿*农產物公司上诉称涉案商品属于标签瑕疵,但保質期标注毛病不属于食物的标签存在不影响食物平安且不會對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故一审法院裁决绿*农產物公司承當响應的赏罚性补偿并没有不妥,本院應予保持。
综上所述,绿*农產物公司之上诉来由不可立,應予驳回,對其上诉哀求,本院不予支撑。一审法院裁决認定究竟清晰、合用法令及處置成果准确,應予保持。据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項劃定,裁决以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绿**农產物物流信息中間有限公司包袱(已交纳)。
本裁决為终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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