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制定市售包装冷冻食品标示规定,自2013年11月20日生效
2013年11月20日,台灣地域"卫生福利部"公布部授食字第1021351074号通知布告,拟订"市售包装冷冻食物标示划定",自本日见效。划定以下:1、本划定依食物卫生辦理法(如下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項第九款划定拟订。
ju888,2、 本划定合用于市售包装冷冻食物,包含不需加热调节便可供食的冷冻食物類及需加热调节才可供食的冷冻食物類。
3、市售包装冷冻食物除應依食物卫生辦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划定标示外,應加标保留法子及前提。
4、市售包装冷冻食物属需加热调节才可供食者,除應合适前点划定外,應加标加热调节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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