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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山东省治理貨物運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發布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3-3-21 16:42
標題: 《山东省治理貨物運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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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1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议表决經過進程《山东省治理貨物運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省第一部專門規范貨物運输车辆運输秩序、治理超限超载運输的地方性法規。《条例》立足我省實際,全面总结近年来治超事变經历,补齐制度短板,健全事变法子,為我省貨物運输车辆超限超载運输治理事变供應了法治方案。

《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根源打點、通行治理、保障法子、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是大白监管职责。《条例》必定了政府率领、部門联動、综合治理、根源管控與通行监管的事变原则,大白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體责任,和交通運输、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监督打點等有關部門的职责分工,優化了貨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事变機制。同時規定车辆生產、物流等行業协會该當建立健全行業处事评價體系,加强行業指导和自律打點,引导生產經營单位和個人依法經營。

二是完善根源和通行环节监管機制。抓牢车辆根源治理主線,《条例》規定了貨運车辆的生產、销售、登記、审驗、改装、檢测、報废、回收等全链条监管機制,大白了各环节违法行為的监管责任和法子;筑牢貨物根源治理底線,《条例》規定将貨物装载、配载根源单位纳入安全生產监管范围,大白了貨物装配载根源单位和驾驶員的责任义務;健全完善治超法令機制,《条例》對联合法令、勾當法令檢查、案件快速处理、法令信息互联互通等事变機制举辦了细化規范。

三是强化行政执法規范化拔擢。《条例》對公路超限檢测站的規划布局、設置選址、檢测步调、行動辦法設备等作出大白哀求,并規定公路超限檢测站依法公布批准文号、檢测設备合格证、法令主體和按照、當事人权利等信息。對設置超限檢测技術监控行動辦法的選點哀求、通知书記時辰、法令步调举辦規范。規定了违法超限超载運输貨物的卸载分装、保管的步调和事变法子。

四是保障貨物運输經營者和驾驶員权益。《条例》規定任何单位和個人不得指使、强令驾驶人、承運人违法超限超载運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當简化审批流程,加强市場運行监测分析,促進運價合理组成。在行政法令中,對經過進程超限檢测技術监控行動辦法發現涉嫌违法超限運输的,该當听取當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公路超限檢测站该當免费供應必要便民处事并對貨物的卸载、分装、保管和车辆停放作出規定,保障行政相對付人財產安全。

全文如下

山东省治理貨物運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2022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议經過進程)

目 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根源打點

第三章 通行治理

第四章 保障法子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為了加强貨物運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变,保护人民公共生命財產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路子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结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動,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貨物運输车辆超限超载,是指貨物運输车辆的车貨外廓尺寸、轴荷、总質量超過國家規定的标准或超過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交通标识表記标帜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第三条 治理貨物運输车辆超限超载事变该當對立政府率领、部門联動、综合治理、根源管控與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當加强對本行政區域內治理貨物運输车辆超限超载事变的率领,落實主體责任,完善事变调和機制,建立事变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评價制度,并将治理貨物運输车辆超限超载事变所需經费列入本级財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处置當协助做好本辖區內的治理貨物運输车辆超限超载事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输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區域內的治理貨物運输车辆超限超载事变。

發展更始、工壯陽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本錢、住房城乡拔擢、水利、农業农村、商務、應急打點、市場监督打點、城市打點等部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治理貨物運输车辆超限超载相關事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當加强治理貨物運输车辆超限超载事变信息化拔擢,完善貨物装载、配载和貨物運输车辆监测采集,提升治理貨物運输车辆超限超载事变的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 车辆生產、物流等行業协會该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建立健全行業处事评價體系,加强行業指导和自律打點,引导生產經營单位和個人依法經營,提高处事水平。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该當加强治理貨物運输车辆超限超载宣傳教育事变,引导生產經營单位和個人依法装载、配载和安全運输。

廣播、電视、報刊、互联網等媒體该當開展治理貨物運输车辆超限超载法律、法規的公益宣傳,@增%p6jnt%强對貨%N9217%品@運输车辆超限超载行為的舆論监督。

第二章 根源打點

第九条 貨物運输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質山君機app,量限值等,该當符合機動车國家安全技術标准;重型貨物運输车辆该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备具有行驶記錄成果的卫星定位装置。

任何单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销售分歧适機動车國家安全技術标准的貨物運输车辆,不得虚假标定车辆技術数据。

第十条 禁止拼装或犯警改装貨物運输车辆。貨物運输车辆改装该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按照規定的车型和技術参数举辦。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监督打點、公安、交通運输、商務等部門该當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增%p6jnt%强對貨%N9217%品@運输车辆生產、销售、改装、维修、回收拆解企業的监督檢查;對该當由其他部門处理的违法行為,该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對该當由上级主管部門处理的违法行為,该當及時上報。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输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在通行监管中發現拼装、犯警改装貨物運输车辆,该當依法处理;涉及生產、销售、檢测、報废回收等环节的,该當分袂通報同级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监督打點、商務等部門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對分歧适機動车國家安全技術标准或拼装、犯警改装的貨物運输车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输等部門按照职责分工不予辦理登記、發放牌证,不予經過進程檢驗、年度审驗,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設區的市和县(市、區)人民政府该當必定、公布本行政區域貨物装载、配载根源单位,并将其纳入安全生產监管范围。

設區的市和县(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该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貨物装载、配载根源单位安全生產的监督打點,敦促相關企業和单位落實貨物装载、酒醉若何解酒,配载的各項哀求,依法查处违法行為。

本条所称貨物装载、配载根源单位,是指路子貨物運输站(場)、港口码頭、工矿企業等生產經營单位和煤炭、矿石、钢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重大装备等貨物装载地。

第十五条 貨物装载、配载根源单位该當依照如下規定:

(一)大白本单位有關從業人員职责,建立并落實责任追究制度;

(二)建立貨物装载、配载制度,公示法定装载、配载标准;

(三)安装符合标准的称重設备和监控設备并保持正常運行;

(四)對驶離装载、配载地點的貨物運输车辆如實计重、檢测,出具装载、配载证明;

(五)建立貨物装载、配载台账,對貨物運输车辆的证件、驾驶人和貨物名称、重量、尺寸等貨物装载、配载信息如實登記,并保存起码六個月;

(六)接酵素產品,管并配合有關部門的监督檢查。

第十六条 貨物装载、配载根源单位不得有如下行為:

(一)為无号牌或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貨物運输车辆装载、配载貨物;

(二)超過标准装载、配载貨物;

(三)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貨物運输车辆驶離。

第十七条 任兒童坐姿矯正帶,何单位和個人不得指使、强令貨物運输车辆驾驶人、實際承運人违法超限超载運输貨物。對指使、强令违法超限超载運输貨物的,貨物運输车辆驾驶人和實際承運人有权拒绝。

貨物運输车辆驾驶人该當依照貨物運输车辆装载規定,并在運输過程中随车携带装载、配载证明。

第三章 通行治理

第十八条 禁止貨物運输车辆超限超载運输。载運不可解體物品确需超限行驶公路的,该當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得到公路超限運输容许。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输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该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法令协作機制,開展连系法令,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運输行為。

對貨物運输车辆举辦超限超载檢查,可以采用公路超限檢测站定點檢查、勾當檢查等法子,并充分把持技術监控行動辦法開展车辆動態檢测。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输主管部門该當按照統一規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時调处的原则,制定公路超限檢测站的設置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输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该當實行驻站连系法令,建立健全快速处理协作機制,提高法令效劳。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输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可以结合省際公路路網實際,加强與相邻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输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的调和,试探治理貨物運输车辆超限超载運输联動機制。

第二十一条 公路超限檢测站该當建立健全事变制度,規范事变流程,公布檢生薑精油,测站批准文号、计量檢测設备合格证和法令主體、法令按照、法令步调、當事人权利等信息,并免费供應必要的便民处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输主管部門该當在公路超限檢测站設置貨物運输车辆進站指示标识表記标帜、引导车道等必要的行動辦法設备。

貨物運输车辆驾驶人该當按照指示标识表記标帜或监督檢查人員的指示進入公路超限檢测站接收檢测,不得强行幼兒啟蒙塗鴉白板,經過進程公路超限檢测站或采用故意堵塞檢测车道、短途驳载、锁闭车辆門窗、安装影响檢测的装置等法子躲避檢测、扰乱檢测秩序。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输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可以在公路或公路出入口、车辆停放場所等地開展勾當法令檢查;對發現的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貨物運输车辆,该當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檢测站或向社會公布的法令場所依法处理。

貨物運输车辆驾驶人该當按照指示标识表記标帜或监督檢查人員的指示,将貨物運输车辆驶入指定地點接收檢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输主管部門可以在首要貨物運输通道、重要桥梁入口、省界出入口和貨物運输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點,設置超限檢测技術监控行動辦法和明顯标识表記标帜;同步、同址設置交通技術监控設备的,该當征得同级公安機關同意。

超限檢测技術监控行動辦法投入操纵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输主管部門该當提前三十日在當地首要媒體或官方網站等举辦通知书記。

第二十五条 貨物運输车辆行經超限檢测技術监控區域時,该當按照交通标识表記标帜、标線行驶,不得有如下行為:

(一)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或首尾紧随;

(二)偏離称重装置邊轮經過進程;

(三)不按照規定车道行驶;

(四)遮挡、污损機動车号牌,或操纵假造、变造的機動车号牌;

(五)违法驶入禁行區域;

(六)躲避、干扰檢测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输主管部門經過進程超限檢测技術监控行動辦法發現貨物運输车辆涉嫌违法超限運输的,该當提示當事人即時到指定地點接收处理;未即時接收处理的,该當采用移動互联網操纵步调、手機信息、邮寄等法子,奉告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接收处理。交通運输主管部門作出处理决定前,该當听取當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經營打點单位该當在高速公路入口安装符合規定的称重設备,對貨物運输车辆装载情况举辦檢测;發現超限超载的,该當拒绝其驶入,并立即向當地交通運输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相關部門该當及時作出处理。

超限超载貨物運输车辆故意堵塞或强行經過進程收费站,扰乱通行秩序的,高速公路經營打點单位该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依法处理。

高速公路經營打點单位该當将高速公路入口技術設备采集的涉嫌违法超限超载運输车辆的相關信息数据,實時傳输兰交通運输主管部門。

第四章 保障法子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當组织有關部門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優化政務处事,加强路子貨物運输市場運行监测分析,引导市場预期,促進貨物運输價格合理组成、運力合理把持,規范采集貨物運输新業態經營行為,庇护公平竞争的市場秩序。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输、公安等部門该當建立健全治理貨物運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互联互通機制,實時共享貨物運输车辆信息和超限超载违法行為和行政赏罚相關信息,實現数据交换共享和業務协同辦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输主管部門该當會同有關部門将涉及违法超限超载運输的相關信息纳入信用主體的信用記錄;對严重违法负约超限超载貨物運输车辆相關责任主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连系惩戒。

交通運输主管部門该當将违法超限超载運输行為纳入路子運输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评價,并将评價功效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单位该當采用有效法子,@增%p6jnt%强對貨%N9217%品@運输车辆驾驶人的關怀關爱和心理疏导,改進從業环境,保障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输、公安等部門该當建立健全投诉、举報制度,及時受理投诉、举報,并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和公路大中修時该當按照有關規划,将公路超限檢测站、超限檢测技術监控行動辦法作為公路隶属行動辦法一并列入工程预算,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拔擢、同時交付操纵,運行庇护费用纳入當地財政保障。

第三十三条 违法超限超载運输可解體物品的,當事人该當自行卸载、分装;卸载、分装後的貨物運输车辆經复檢符合規定标准後,方可上路行驶。分歧用卸载、分装的貨物,按照有關規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當事人无法自行保管卸载貨物的,可以奉求公路超限檢测站或卸貨場所保管,并约定保管克日;卸貨場所收取貨物保管费的,按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更始部門核定的收费标准實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當經過進程規划拔擢、政府購買处事等形式,保障貨物卸载的場地需求。

第三十五条 對貨物運输车辆举辦超限檢测,不得收取檢测费用;對依法扣留或停放接收盘問造访处理的超限超载车辆,该當妥善保管,不得操纵,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用。

第三十六条 超限檢测設备该當依法定期举辦檢定;未按照規定檢定或檢定不同格的,其檢测数据不得作為法令按照。

經维修、移動的超限檢测設备,该當重新申请檢定、校准;經檢定、校准合格後,方可投入操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規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規定,貨物装载、配载根源单位有如下行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貨物装载、配载根源单位安全生產监督打點职责的部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大白本单位有關從業人員职责,或未建立并落實责任追究制度的;

(二)未建立貨物装载、配载制度,或未公示法定装载、配载标准的;

(三)未安装符合标准的称重設备和监控設备的;

(四)對驶離装载、配载地點的貨物運输车辆未如實计重、檢测,或未如實出具装载、配载证明的;

(五)未建立貨物装载、配载台账,或未按照@划%sR4l1%定對貨%N9217%品@運输车辆的证件、驾驶人和貨物名称、重量、尺寸等貨物装载、配载信息如實登記、保存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規定,貨物装载、配载根源单位有如下行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貨物装载、配载根源单位安全生產监督打點职责的部門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為无号牌、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车辆装载、配载貨物的;

(二)超過标准装载、配载貨物的;

(三)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貨物運输车辆驶離的。

路子貨物運输站(場)經營者有前款第三項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路子運输条例》的有關規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規定,有如下行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输主管部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構成违反治安打點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给以治安打點赏罚:

(一)采用锁闭车辆門窗、安装影响檢测的装置等法子躲避、干扰檢测的;

(二)采用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離称重装置邊轮經過進程等法子干扰檢测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規定,高速公路經營打點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貨物運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高速公路入口地址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输主管部門按照每辆次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事变人員在治理貨物運输车辆超限超载事变中,滥用权益、玩忽台北援交,职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員依法给以惩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拖拉機、三轮汽车、低速载貨汽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質量為限定标准,其超限超载治理参照本条例有關規定實行。

危险貨物運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依照有關危险貨物運输安全打點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

在城市路子上行驶的貨物運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路子交通安全法》18av,《城市路子打點条例》等有關規定實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供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

审核: 郝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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