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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判例丨食品分装行為是否属于食品生產行為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2-7-13 13:51
標題: 判例丨食品分装行為是否属于食品生產行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食物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上海)實業成长有限公司

……

上诉人邹某因與被上诉人上海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如下简称某電子商務公司)、上海某食物有限公司(如下简称某食物公司)、某(上海)實業成长有限公司(如下简称某實業公司)產物责任胶葛一案,不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8)沪7101民初316号民事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後,依法構成合议庭,開庭举行了审理。上诉人邹某治療痛風中藥,的拜托诉讼代辦署理人盛某、被上诉人某電子商務公司、某食物公司、某實業公司配合的拜托诉讼代辦署理人杨某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現已审理闭幕。

上诉人邹某上诉哀求:

1、撤消原审裁决;

2、依法改判支撑邹某的全数一审诉请。

究竟和来由:

1、Q/PGN0001S是案外人四川某农產有限公司(如下简称某农產公司)独自制订的企業尺度并已四川省卫生和規劃生养委員會存案,该尺度只能在某农產公司企業内部利用,不得私行授权别人利用。

2、邹某明白哀求以涉案產物不合适食物平安為由主意十倍貨款补偿。

3、某食物公司作為涉案商品上所标注的出產商,其只持有干制食用菌分装允许证,其出產举動较着违法。

4、本案應合用我國《食物平安法》與《消费者权柄庇护法》。

三被上诉人辩称:

1、本案中,不管某农產公司仍是某食物公司,都持有食物出產允许证,不存在無证出產的环境。

2、某食物公司履行某农產公司的企業尺度出產系經正當授权。

3、邹某在涉案胶葛中的哀求权根本與诉请来由始终扭捏不定,诉请不明。

4、邹某明白暗示未因涉案貨物遭到侵害,其不该获得补偿。

据此,三被上诉人認為原审法院認定究竟清晰,合用法令准确,哀求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邹某向一审法院告状哀求:

一、判令某電子商務公司退還邹某貨款人民币598元(如下币种同)及退貨运费15元;

二、判令某電子商務公司、某食物公司、某實業公司连带付出邹某十倍貨款补偿金95,680元;

三、本案诉讼用度由某電子商務公司、某食物公司、某實業公司包袱。

一审法院認定究竟:

2018年1月7日,邹某在網上向某電子商務公司采辦了16盒黑松露,每盒单價598元,貨款总计9,568元。2018年1月9日,邹某收到涉案黑松露不育,17盒(此中1盒為赠品)。2018年1月11日,邹某以涉案黑松露长短食物原料、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為由,请求退貨退款。某電子商務公司退還了邹某貨款8,970元,邹某退還某電子商務公司涉案黑松露16盒。涉案黑松露用纸盒包装,正項印有“悦牧田”、“黑松露”、“净含量65g”字样,後背印有“品名:干制黑松露,配料:野生黑松露,產物尺度号:Q/PGN0001S,出產允许证:SCXXXXXXXXXXXXXX,保質期:24個月,出產日期:2017/11/15,產地:上海市闵行區,出產商:上海某食物有限公司,拜托方:某(上海)實業成长有限公司”等内容,和食用法子、养分成份表。2018年1月23日,邹某以電子邮件的方法向四川省卫生和規劃生养委員會扣問:一、松露、松茸在四川省是不是可以作為平凡食物原料?二、部門企業将黑松露标注為块菌,二者是不是為统一种原料?三、經存案的企業尺度合用范畴是不是仅對存案的企業有用?2018年1月26日,四川省卫生和規劃生养委員會复兴,“您提出的第1和第2個問题不属于我委职责范畴,建议您向國度卫生计生委咨询。企業制订的尺度。只能在本企業利用”。原审法院另查明:2018年1月29日,國度卫生计生委食物司作出《關于松露合用尺度有關問题的复函》(國卫食物标私函[2018]22号改善視力,),内容為“中國食物科學技能學會:你學會《關于對松露合用尺度的咨询函》(中食學字[2018]003号)收悉。經钻研,块菌又称松露,合用《食物平安國度尺度食用菌及其成品》(GB7096-2014)。專此函复”。案外人某农產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获得成都會食物藥品监視辦理局颁布的《食物出產允许证》,编号為SCXXXXXXXXXXXXXX,食物种别為速冻食物、蔬菜成品。2017年1月18日,某农產公司公布了干制食用菌的企業尺度Q/PGN0001S-2017,并报四川省卫生和規劃生养委員會存案。某食物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获得上海市闵行區市場监視辦理局颁布的《食物出產允许证》,编号為SCXXXXXXXXXXXXXX,食物种别為瓜果成品、蔬菜成品、食粮加工品。2016年12月1日,某农產公司向某食物公司出具《授权书》,内容為“四川某农產有限公司現将本企業產物履行尺度号授权给上海某食物有限公司加工出產。授权内容:黑松露Q/PGN0001S。關于本授权书的商定:一、被授权企業上海某食物有限公司确認,因本授权引發的任何胶葛與法令责任由被授权企業上海某食物有限公司全权承當。二、若因本授权给授权企業四川某农產有限公司酿成的任何經济丧失。由被授权企業承當。本授权刻日有用期截止:2019年12月31日”。原审法院認為:1989年4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尺度化法》第六条第二款劃定,“企業出產的產物没有國度尺度和行業尺度的,理當制订企業尺度,作為组织出產的根据。企業的產物尺度须报本地當局尺度化行政主管部分和有關行政主管部分存案。已有國度尺度或行業尺度的,國度鼓動勉励企業制订严于國度尺度或行業尺度的企業尺度,在企業内部合用”。此處的“内部合用”是指尺度可以不公然,也不请求存案,若是该尺度作為交貨根据,该尺度必需存案。同時该尺度也是监視查抄的根据。2017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尺度化法》經立法構造修订經由過程,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實施,该法第十九条劃定“企業可以按照必要自行制订企業尺度,或與其他企業结合制订企業尺度”,第二十一条劃定“举薦性國度尺度、行業尺度、處所尺度、集團尺度、企業尺度的技能请求不得低于强迫性國度尺度的相干技能请求。國度鼓動勉励社會集團、企業制订高于举薦性尺度相干技能请求的集團尺度、企業尺度”,已删去“企業尺度在企業内部合用”的内容。涉案黑松露包装上标注了“產物尺度号:Q/PGN0001S”,该尺度系案外人某农產公司關于干制食用菌的企業尺度。2016年12月1日,某农產公司向某食物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企業尺度Q/PGN0001S授权给某食物公司利用,授权刻日至2019年12月31日。按照上述法令劃定,并未制止企業之間授权利用企業尺度的举動,是以某食物公司在涉案黑松露包装上标注“產物尺度号:Q/PGN0001S”,并没有违法的地方。邹某主意某食物公司利用其他企業尺度来出產涉案產物,该產物為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產物,與法無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按照食物平安律例定,@國%Q8h8Z%度對食%543S8%物@出產谋劃履行允许轨制,從事食物出產理當依法获得食物出產允许。本案中,在案证据已证實某食物公司及案外人某农產公司取患了相干部分颁布的《食物出產允许证》,具备出產相干食物的資历。某電子商務公司贩卖的涉案黑松露,外包装标签規范,不存在與食物平安尺度不符的情景。邹某未能举证证實涉案黑松露存有食品格量平安隐患,或造成其人身、财富等侵害,故其请求退款和付出價款十倍补偿金的诉讼哀求,缺少究竟和法令根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撑。据此,原审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劃定》第二条之劃定,裁决:驳回邹某的全数诉讼哀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07元,减半收取计1,103.50元由邹某包袱。

本院二审時代,各方當事人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确認一审审理查明的基本领實。

本案二审争议核心依然在于涉案商品是不是合适我國食物平安劃定。

上诉人邹某認為涉案商品违背我國食物平安劃定的重要来由在于,某食物公司只有干制食用菌的分装天資,其却在涉案商品标签上被标注為出產商,显系無证出產,违法违規。

本院經审查後認為,某食物公司持有食物出產足部除臭噴霧,允许证,该证所附“食物出產允许品种明细表”中所列不管果蔬成品、食粮加工品,仍是涉案的干制食用菌,均注了然“分装”天資。從相干行政構造為其颁布的是“食物出產允许证”可见,“分装”亦是食物出產举動。据此,某食物公司在涉案商品标签上标注本身為出產商正當有据,并不是無证出產。本院經审查後認為,综合本案1、二审证据,上诉人認為涉案商品存在食物平安問题的主意無究竟根据。

综上所述,邹某的上诉哀求不克不及建立,應予驳回;一审裁决認定究竟清晰,合用法令准确,應予保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項劃定,裁决以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7元,由上诉人邹某包袱。

本裁决為终审裁决。

审訊长 姚建中

审訊員 鲍韵雯

审訊員 刘 琳

二〇一八年玄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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